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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批“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7-04

苏工法〔2013〕10号

各市总工会:

    根据全总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如何做好我省第三批“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级以下(含市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机构(含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的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机构建设好。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中心(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接待和调解场所;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有规范的服务流程;有专门的服务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法律援助补助资金由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提供保障;有完备的来信来访登记,案件受理、指派、办理记录,办案补贴发放记录等台账资料。

    (二)队伍建设好。建立专兼职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队伍,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3人。

  (三)制度建设好。建立健全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制度,接待咨询(代书)制度,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案件归档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成效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保障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做到“有求必应、应援尽援”,取得明显成效。

    地方工会申报的,所属区域职工法律援助网络健全,配有工会公职律师或专业律师,能够为职工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地方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机构,填写“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并附2000字以内申报材料。每个市可以推荐1-2个单位。

    省总工会将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并实地考察,最后筛选确定13个单位报全国总工会。

    请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电子版于2013年7月30日前上报至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逾期未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董彬,电话:025-83536244,电子邮箱:jsghfgb@126.com

    附件:“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

江苏省总工会

2013年7月1日

附件

第三批“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邮编、电话

单位负责人姓名

主要工作情况

省(区、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全国总工会审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江苏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2013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