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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9

通工发〔2004〕95号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

    现将《南通市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对加强工会基层组织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行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总工会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一般可在工会工作基础比较好、职工会员队伍比较稳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对这项工作比较支持的基层工会中进行。各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先抓试点,总结完善,逐步推开”的原则,可以分别选择在会员人数不等的基层进行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进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1、新建立不满一年的基层工会;2、单位当年职工流动量较大的(30%以上的);3、职工中有明显派别现象的;4、直选工作可能会受到严重人为干扰的。

    为顺利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各地工会要区别不同企业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加强对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的分类指导,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总工会组织部。

  

附:1、南通市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试行意见

    2、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操作细则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工会 直选 试行意见  通知

抄送:省总组织织部,市总机关各部门。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4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70份

 

附件:1

南通市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试行意见

 

    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的活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全市中小企业推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

    二、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这是有别于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一种民主选举方法。

    三、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一般在工会工作基础较好、职工会员队伍比较稳定,生产经营正常的基层工会中进行。

    四、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不设候选人的直选,即“海选”。事先不提任何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数多少直接确定工会主席和委员。

    2、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主席候选人的直选。先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再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如新当选委员本人不愿参加工会主席选举的可以放弃。

    3、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选举的直选。推荐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会员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三种。会员推荐一般以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组织推荐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和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推荐;个人自荐必须书面申请。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一律平等,只要具备任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换。若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预选确定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进行确定,其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4、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形式。

    五、直接选举工会主席的基本程序:

    1、成立直选工会主席工作领导小组。新成立工会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名,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级工会与单位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工会换届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单位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出初步名单报党组织同意,报上级工会批准;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上届工会与单位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报上级工会批准。直选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经公示或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接受会员(代表)监督。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方案须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3、按照选举方案确定直选的办法。如需推荐候选人的,要组织好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并负责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及有关情况。

    4、根据多数会员(代表)的要求,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自我介绍和回答提问。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6、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表态发言。

    7、直选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六、除《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直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3、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

    4、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单位的工会会员。

    5、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

    七、会员不满200人的基层工会,一般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总人数不少于30人,如单位职工少于30人的,则须召开会员大会。

    八、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有候选人的,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半数以上选票的方可当选。

如果候选人均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或其它选举意外情况时,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可暂作空缺,由副主席或委员或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工作,并在半年内依法选举产生工会主席。

    九、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由3人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持流动票箱到各车间、部室收回选票,但参加会议现场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将计票结果当天公布。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2、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

    3、以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

    4、其它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违反《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本意见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选举,上级工会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十二、直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享受《工会法》规定的法律保障,在任职期内享受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附件:2

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操作细则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选,一般采取不设委员候选人和设委员候选人的办法,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不设委员候选人的直选,即“海选”。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第一种方式:会员(代表)大会“海选”前确定应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名额,然后在得票数过半数的人中按得票数多少直接确定主席、副主席、委员。如第一轮“海选”没有人过半数,可先按得票多少确定委员候选人,然后在第二轮选举中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第二种方式:会员(代表)大会“海选”前确定应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名额,“海选”时分两张选票选举,一张选举工会委员,一张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在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基础上,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计票中未当选主席候选人的,其得票数可计入该人的副主席或委员候选人得票数。未当选副主席候选人的,其得票数可计入该人的委员候选人得票数。如果第一轮选举过程中,主席、副主席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则进行第二轮选举,将第一轮选举过程中委员作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确定主席、副主席。如果第一轮选举过程中,委员得票数均未过半数的,在第二轮选举中,将第一轮选举过程按总得票多少确定委员候选人,然后再分两张选票选举,分别选举委员和主席、副主席,计票方式同前。

    二、设委员候选人的直选,即在委员候选人或委员中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推荐产生候选人或新当选的委员中直接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

    1、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选举的直选。推荐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会员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三种。会员推荐一般以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组织推荐一般由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和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推荐;个人自荐必须书面申请。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一律平等,只要具备任职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换。一般经过1-2轮选举,第一轮分两张选票选举,一张选举工会委员,一张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在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基础上,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计票中未当选主席候选人的,其得票数可计入该人的副主席或委员候选人得票数。未当选副主席候选人的,其得票数可计入该人的委员候选人得票数。如果第一轮选举过程,主席、副主席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则进行第二轮选举,将第一轮选举过程中委员作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确定主席、副主席。

    2、在委员中直选。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按得票多少直选工会主席、副主席。

    如新当选委员本人不愿参加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的可以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