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2018年05月28日
关于工会经费收入票据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汪春荣 发布时间: 2018-12-10

通工发〔2018〕38号

关于工会经费收入票据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各单位工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拨缴款的票据管理,方便各单位上缴和划拨工会经费并及时取得缴费票据,依据江苏省总工会有关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要求,现对工会经费收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通过税务局网上申报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以通过银行扣收工会经费的“电子缴税(费)凭证”或“同城票据交换借方补充凭证”作为上缴工会经费的代收凭据,不另外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二、各单位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本单位工会的经费,包括:各单位通过银行划拨给本单位工会并与上缴部分(40%)数额相对应的(60%)留成工会经费,通过银行划拨给本单位工会的工会会员费。以支付上述款项的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借方补充凭证、回单或付款凭证”作为各单位工会经费、会员费的(电子)收据,不另外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三、跨地区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因总公司要求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部分单位行政补助的工会经费、接收捐赠、收到奖励等其它收入需要提供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市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核后代开。

四、未上缴或截留部分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相关的通过银行划转到各自单位工会的“同城票据交换借方补充凭证、 回单或付款凭证”,不作为各单位工会经费收入的(电子)收据;未上缴、未划拨或未按规定比例足额划款给各自单位工会的经费,属于未依法获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情形,上述未上缴或未划拨的工会经费,按照《工会法》及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需要补缴补拨经费并加收滞纳金;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未上缴和当年计提未划拨给各自单位工会组织的未使用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原南通市总工会《关于使用电子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通知》(通工发〔2010〕69号)、《关于电子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格式变更和补充说明的通知》(通工发〔2017〕69号)即行废止。

南通市总工会

2018年11月26日

抄送:江苏省总工会,南通市税务局及各区局(分局)。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关于工会经费收入票据使用和管理的通知Microsoft Word 文档 (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