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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抗疫共克时艰,省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提示——企业经济性裁员须依法进行
发布者:汪春荣 发布时间: 2020-07-28

7月中旬,省总工会接待了南京某餐饮连锁企业一批职工来访,职工反映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关闭部分门店,进行经济性裁员,因分流安置方案和经济补偿标准与企业发生争议,希望工会帮他们说话,替他们维权。

今年以来,因受疫情影响,我省一些企业特别是对外加工、出口、零售行业等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有些企业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降低成本,进行自救,难免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劳动关系不稳定,甚至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昨日,省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呼吁企业、职工携手抗疫、共克时艰,特别提醒依法依规进行经济性裁员。

什么情况下可以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一次性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在特殊情形下维持企业存续所采取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实质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人数往往较多、影响较大,因此,法律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实质要件: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述四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该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企业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说明情况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情况向工会或职工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步,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企业提出裁员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被裁人员名单、实施裁员的时间、步骤、人员分流方式、经济补偿方法等。

第三步,就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特别是要听取被裁人员的诉求,进一步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如果是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裁员方案还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

第四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建议。

第五步,正式实施裁员。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依法向被裁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十五日内为被裁职工办理好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性要求

如果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企业不能对其进行裁员。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企业应当优先留用: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如果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职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此前被裁减的职工。

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性裁员补偿的最低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为职工被裁员意味着失去工作,需要重新就业,对职工本人和家庭影响比较大,可能会造成短期生活困难,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偿的待遇,也有利于裁员的顺利进行。

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经济、劳动关系都产生了深刻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全面落实“六保”是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其中就业排在“六稳”“六保”的第一位。省总工会积极倡导企业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产品转型、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同时呼吁广大职工,要充分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齐心协力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添砖加瓦,劳资携手共克时艰,真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刘为伟 谢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