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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向工会拨缴经费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7-25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会“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具体拨缴手续,按照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总财字【1989】16号通知的规定办理。按照上述《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论何种性质的企业都必须向工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对拒缴工会经费的,法律作了相应规定,《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少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地方总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