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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7-25

(1)企业工会委员会建立的同时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设立女职工委员。”《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作了同样的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女工委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女工委的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有200名以上女职工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还规定了女工委的工作内容。

(2)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①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

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③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占会员(或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④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的健康素质。

⑤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⑥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⑦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上述法律法规还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女工委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女工委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