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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物权法〉切实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7-17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学习贯彻《物权法》,依法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工会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入理解,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理工会资产的自觉性。
    《物权法》是推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它的颁布实施对维护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为依法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提供了又一法律保障。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会资产的法律地位。物权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工会依法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形成了工会组织所有的工会社团资产,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必要条件;二是有利于防止工会资产的流失,促进工会资产得到公平和及时保护,保证工会资产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巩固和加强工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基础;三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工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特别是依法维护工会资产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各级工会特别是各级工会资产管理(财务)部门要认真学习《物权法》,深入理解《物权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保护工会资产的认识和能力,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工会资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摸清家底,明确权属,进一步夯实依法管理工会资产的基础。
      1、要进一步开展资产清查。全总工总财字[1993]66号文件明确规定:“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各级工会要在前几年资产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工会资产“家底”,推广使用工会资产管理软件,建立健全工会资产台账;要定期对所有资产进行清点核实,对盘盈、盘亏资产按规定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要认真做好工会资产统计工作,推进资产统计工作电算化,提高资产统计工作效率和真实性,实施对工会资产的动态管理。
      2、要依法取得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这是基层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各级工会要根据《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依法推进基层工会法人登记工作,努力使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都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3、要依法取得工会资产所有权。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依法强力推进工会财务“独立开户、独立核算”,使工会组织合法占有使用工会经费;根据《物权法》规定,各级工会要想尽一切办法、不惜一切代价,继续强力推进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占有使用不动产。对于资料齐全的,务必在2007年9月底前登记完毕;对于资料不齐全的,要尽快补齐资料,在2007年年底前登记完毕;根据全总要求,因特殊原因一时难以登记的,各单位要详细列明清单并说明情况,报省总工会备案。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确保工会资产不流失。
      1、建立健全各项工会资产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要按照全总《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严格规范且操作性强的工会资产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工会资产购置、调入调出和变卖、报废、报损等管理权限,通过建章立制来保障资产管理的实施。
      2、严格工会资产处置程序。《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实行平等、一体保护。工会资产是独立管理的,其终结所有权在全总,资产处置的最终批准权也在全总。各级工会凡涉及县以上工会、房产需要转让(包括出售、置换、赠与)、开发(含联合开发),出租和非经营性土地转为经营性土地等事项,要事先认真论证,涉及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按规定取得补偿。搬迁、转让、补偿等方案要经市、县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再报省总审核,待报全总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工会资产的行为,省总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其新建场所省总也一律不安排经费补助;破产、改制企业工会资产处置应分别按照全总工财资[1997]162号《关于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和省总苏工发[1997]67号《关于工会参与推进股份合作制工作的意见》执行。
      3、依法建立工会资产合理补偿机制。《工会法》和省委30号文件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地方总工会所属的职工文体、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在体制改革中不得随意撤销、兼并、拍卖,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不得任意侵占,确需易地重建的,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省以上总工会同意并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按照《物权法》及全总“拆一还一、等价补偿,先建后拆、边建边拆”的要求,依法建立工会资产的合理补偿机制,对资产处置中存在的补偿不对等、不合理的情况,省总有权委托相关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重新评估,确保工会资产不流失。
      四、加强领导,严格监管,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各级工会要按照王兆国主席“守土有责、寸土必保、不能流失”的要求,主动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依法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运作,促进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重视加强工会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县以上工会要建立健全资产监管机构,充实加强监管力量;要改革工会资产管理方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新型资产管理体制;要完善工会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工会资产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工会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要优化工会资产结构,研究工会资产市场化运作的途径、方法,防范投资风险;要加强工会企事业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理顺主管工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不断强化工会企事业自我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意识,增强他们适应市场的能力,使工会资产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
 
江苏省总工会
200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