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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应对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发展”春季集体协商“要约月”行动的通知
发布者:汪春荣 发布时间: 2020-05-12

各县 (市) 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市总各直属基层工会:

当前,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职工权益保障也遇到一些困难问题。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市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减轻企业发展受疫情的不利影响, 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总工会决定从3月中旬至4月中旬在全市各类区域、行业、企业中组织开展“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发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月”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引导劳资双方本着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努力推动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二、目标任务

各级工会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方式,妥善解决复工复产前后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帮助企业战胜困难,形成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关心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实现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要约范围、重点和内容

1.要约范围:去年以来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或发生过欠薪的企业;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建会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行业和区域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或企业发展、职工权益等方面需要协商的企业。

2.要约重点:县(市)区、镇(街)、村(居)、商圈、楼宇和工业园区等区域,餐饮、建筑、纺织、制造、物流、快递等行业,以及经济效益有所增长或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

3.要约内容:

一是突出协商权益保障。受疫情影响用工减少、可能裁员的企业,以保岗位、保就业为主要目标,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组织职工线上或线下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延迟复工或职工无法返岗期间的职工工资待遇,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决定;对受疫情影响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双职工家庭低龄子女需要照顾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协商解决。

二是分类协商工资待遇。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应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通过协商适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但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等有关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回升后,及时恢复或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协商合理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受疫情影响较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适当调整工资增长幅度或者保持工资水平相对稳定。其他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根据发展现状,合理协商职工工资调整幅度。

三是灵活协商用工形式。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企业,通过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人员聚集。受疫情影响大、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协商一致后,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防控物资保障任务需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四、要约和协商形式

1.鼓励网上要约。鼓励通过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进行要约、应约和协商前的沟通,尽量使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对相关议题基本达成共识。

2.推动线上协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协商方式。已经完全复工且防疫措施完善的企业,可采取线下开小会、短会表决与线上协商沟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尚未全面复工的企业,可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开展协商。协商事项的适用期限,可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以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时间协商确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协商事项的适用期可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3.创新审议方式。协商一致的意见可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通过电子邮件、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发送给职工群众听取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向全体职工公示,共同遵照执行。对协商结果,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托延。目前尚不具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条件的企业,或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或工会委员扩大会议,也可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施行;待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将合同草案提交会议审议通过,完成审议程序。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会要把开展春季“要约月”行动作为打赢疫情阻击战的重要内容,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积极向企业和职工宣传在特殊时期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携手共商的理念,引导职工正确看待和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教育职工主动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确保“要约月”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2.形成协商合力。加强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工作室、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指导作用,在特殊时期主动履职,担当作为,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抓好企业、区域、行业、商圈、楼宇的要约等工作,突出个性化、实效性和普惠面。

3. 因地因企制宜。集体协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各级工会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因企制宜的原则,坚持从不同地域的发展要求、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等实际情况出发,围绕企业复工复产的重点难点和职工需求的热点焦点开展工作,力求解决实际问题,提高针对性,使集体协商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春季“要约月”行动在本地区、本系统有序推进,努力实现集体协商工作的新突破。

各地开展春季“要约月”行动简况请于4月30日前报送市总权益保障部,相关典型案例可即时报送。电子邮箱:ntszghbzb@126.com

南通市总工会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