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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思考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11-15

如皋市总工会 程学军  冒友江

 

    劳动关系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恩格斯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作为“轴心”的劳动关系的状态决定着“全部现代社会体系的状态”。劳动关系和谐,则经济发展充满活力,社会稳定有保证;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近年来,广大职工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并在共建中共享了发展成果,工资收入不断增加,工作环境逐步改善,各项社会保障日趋完善,职工素质明显提升,劳资关系总体和谐。但由于种种原因,非公企业劳资关系不和谐现象还时有发生。

    一、当前劳资关系主要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劳动关系由固态向动态变化,由单一性向多元化变化,劳动关系调节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变化,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有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尽一切可能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其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据调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

    (三)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目前存在而且会长期存在的状况。在这个背景下,一些不良企业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企业在合同中订立“霸王条款”,只谈职工的义务,不谈企业的责任;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或者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最低成本使用劳动力;有些企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劳动者不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还有些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如此等等,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侵害。

    (四)劳务派遣用工大量涌现,为企业侵权提供了条件。近几年来,这种灵活用工形式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种劳务派遣机构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中存在不少问题:劳务派遣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脆弱的群体;派遣工在用人单位不能同工同酬,不满情绪严重;企业为了压低劳动成本,大批解雇原有职工,待空出岗位后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原有职工的法定义务;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工资中提取高额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他们的工资,侵权严重。

    造成上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原因很多,我认为主要原因:一是用人单位受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想尽办法违法用工,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二是劳动监察机关人少事多,难免出现执法不到位现象;三是工会组织维权艰难;四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劳动争议解决渠道不畅;五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此外,有些政府把吸引投资置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上,甚至把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也导致了劳资关系的紧张。

    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13.5倍;集体劳动争议增加了5.4倍。

    作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社会步入良性发展快车道的如皋来说,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和谐如皋的构建。特别在如皋经济社会全面腾飞的黄金期、关键期,“学赶张家港,建设新如皋”的活动正如火如荼的开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招商引资、项目投入、大沿江开发等重点工作的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至关重要。我们应积极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对之策,以促进如皋经济社会的全面腾飞。

    二、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和执法力度

    首先,政府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准确定位。政府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协调劳资关系时,既要看到拥有资本的企业主为经济社会作出的贡献,真心实意地为非公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同时也要把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作为工作的落脚点,遏制和纠正不良企业漠视职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政府要从劳动力市场调节和工资福利的政策制定这两方面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兼听劳资双方意见,合理制定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工资政策、社会保险政策以及保证公平就业和公平报酬的反歧视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权,促进市外优质劳动力的有序流入和本市失地农民、失业困难职工的就业,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资源。通过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避免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差距悬殊,影响劳动关系稳定。

    第三,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整合人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力量开展劳动执法大检查。一是以劳务派遣单位为重点,整顿劳动力市场;二是对企业进行用工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发现不与派遗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保险、高额收取管理费等侵权现象,给予高限罚款,并停业整顿。对用人单位,则以有无劳动合同及合同内容是否有法定条款、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以及合同履约情况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作为检查重点,发现违法违规用工,立即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榜企业“黑名单”,给予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严厉处罚,加大不良企业违法用工成本。防止企业利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程序、内容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前突击“炒人”,避免劳动者成为新法颁布的牺牲品。

    (二)建立“企业公民建设”机制,倡导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在劳动关系中,掌握资本的企业主始终处于强势地位,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弱对劳动关系和谐起着关键作用,推进“企业公民建设”势在必行。企业公民建设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社会责任纳入其商业运作及与利益相关的互动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非公企业大量涌现,大部分企业发展仍处于急功近利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追求利润最大化成了此阶段的目标追求,因而企业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提高工资待遇、加强职工培训、改善福利待遇等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到位就不足为怪。所以,政府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二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三是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四是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五是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同时,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增强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倡导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让他们明白企业和职工是互依互存,互惠互利的关系,侵犯工人的合法权利不过是竭泽而渔,对企业发展没有好处。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主动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和劳工成本,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三)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有着其他任何组织无法取代的优势,要在“学赶”活动中创新举措,发挥好组织、教育、引导、维护职能。

    1、试点实行工会主席公开招聘。以往工会主席都是在企业内部由职工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好多工会主席本身是企业行政高层管理人员或是老板“亲信”,端的是老板的“饭碗”,出现劳资矛盾时,工会主席经常陷入维权两难境地。实行工会主席公开招聘,一是可以把工会主席的任免、考评、薪酬等从企业脱离出来,不再“端老板的碗受老板的管”,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神圣职责,大胆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把热心工会工作、知法懂法、协调能力强的同志选拔出来,更有效地开展维权工作。三是从根本上解除工会主席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主动更独立地为职工说话、办事,充分发挥好两个“维护”相统一的职能。工会主席工资,可以从企业应缴会费中按一定比例提交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统一考核发放。

    2、大力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工资协商为核心,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构建和谐如皋,促进全面腾飞的重要举措,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调整收入分配政策之中,配合市政府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性意见,并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二是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的目标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三是培养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掌握协商技巧的高素质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基层工会有效开展工资协商;四是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加强对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行业工会的指导和督促,引导其依法行使要约权,尤其在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况时,工会应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协商要约,企业不按期回约,工会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主动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追求法律责任,形成“主动要约,限期整改,责任追究”的工作链,使广大职工享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保护。

    3、正确引导广大职工为全面腾飞中建功立业。作为奋斗在我市经济建设主战场的22万广大职工是“学赶张家港,建设新如皋”的主力军。当前工会组织一要统一职工思想,引导职工树立在腾飞中闪光的志向,增强全面腾飞人人有责的责任感,主动投入到学赶活动中去。二要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引导职工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继续在全市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实施“争创五一文明班组、争当文明职工”活动,推动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三要提高职工创新能力,努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重点,深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4、以创模为契机,积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目前我市正在争创江苏省工会工作模范县(市)。争创过程,同时也是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我市经济全面腾飞提供服务的过程。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家联合会联合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以创建活动为抓手,积极协调劳动关系,使“共建和谐企业,共促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将和谐企业建设成为企业文化,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发挥好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两个积极性,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和谐双赢,增强企业主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心。

    (四)畅通劳动争议解决渠道,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在劳动权益争议中,受侵害者以文化程度不高,家境困难者偏多,争议解决期间常会失去经济收入使家庭陷入困境,维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高使许多劳动者选择了一忍再忍而放弃通过法律解决争议。因此,政府要尽快建立“劳动争议绿色通道”,畅通争议解决渠道;加强劳动争议部门的人事力量,提高解决争议效率,实行争议解决承诺制,承诺15天内必须结案;取消劳动争议仲栽费,一律免费促裁;对于需要通过司法部门解决争议的困难职工,给予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免费代理诉讼。

    (五)普及法律教育,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多年来并没有得到有效遵守,但鲜有劳动者为此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主要原因是劳动者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泊。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法律,仅靠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和劳动执法监督,而劳动者不懂法是难以落到实处的。

    当前,要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司法、劳动、工会三大部门联合普及法律教育,将新法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深入持久开展下去;结合我市创建法治县市活动,在全社会开展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组织好今年12月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知识;各类媒体要开辟劳动合同法的专栏、专刊、广泛宣传;从党政领导干部到工会干部、企业主、普通职工层层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工作。特别是各级工会干部在自己学好新法的同时,要组织好企业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每位职工清楚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何维权,让劳动合同法深入职工心脑,提升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从他人维权变为自己主动维权。

    总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只有全社会都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和谐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才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