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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制度规定7——南通市总工会内部审计规则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1
 
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更好地审查监督南通市总工会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状况,指导全市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根据《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和《省总经审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委员会职权
    第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市总全委会,并根据全总制定的工会工作的方针和市工会代表大会及全委会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审议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市总工会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的报告,作出审查决议。
    第四条  指导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第五条  选举本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听取和审议本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  向市工会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八条  审议委员会认为必要讨论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各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提议或者经审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将开会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预算、决算方案和其他事项,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审议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
    第十三条  会议根据需要,市总工会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四条  经审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需在会前请假。
 
    第四章  审查市总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十五条  听取市总工会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情况的汇报,并在研究预、决算方案及所附资料后进行审议,在有关领导对会议审议意见和改进意见作出答复说明后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纪要》由市总经审办整理定稿后,印送市总工会领导和常委阅处。
    第十七条  经费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调整时,应将调整或追加项目提交市总经审会讨论。
    第十八条  对市总直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和经营情况,会议认为有必要询问时,可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五章  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的选举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市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候选人名单,由市总工会党组提出。在本届任期内的委员、主任、副主任的更替和补选,按市总全委会、经审会关于委员替补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按规定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六章  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方案,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方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集体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南通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经审会的作用,推进全市工会经审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市总经审会议事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各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提议或者经审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二条  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三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将开会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有关书面材料提前通知委员。
    第四条  会议审议预算、决算方案和其他事项,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审议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
    第五条  会议根据需要,市总工会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  经审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需在会前请假。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方案,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会议表决方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集体决定。
    第九条  会议《纪要》由市总经审办整理定稿后,印送市总工会领导和常委阅处。
    第十条  本规则自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