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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工资集体协商星级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9-26

通工发〔2013〕55号

各县区(市)、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效,保障职工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根据省总《关于指导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质效自我提升计划的意见》(苏工办〔2013〕47号)精神,特提出开展创建工资集体协商星级企业活动的意见如下。

    一、创建活动范围

    职工人数50人以上,建立工会并且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含民营、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

    二、创建活动目标

    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应根据星级企业创建标准,进行自测自评、持续改进、递进创建,经有评定权的工会评定后获得工资集体协商相应星级企业称号。

    1.2014年底符合星级标准的企业数占70%以上,其中,二星级企业占25%,三星级企业占15%以上。

    2.2015年底符合星级标准的企业数占80%以上,其中,二星级企业占35%,三星级企业占25%以上。

    3.2016年底符合星级标准的企业数占90%以上,其中,二星级企业占45%,三星级企业占35%以上。

    三、星级企业评定标准

    ㈠一星级企业评定标准,必须满足以下8个基本条件:

    1.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讨论,且经无记名票决,通过率达50%以上;

    2.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少于20%;

    3.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职工工资水平与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差距在10%以内;

    4.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与实际工资水平差距在10%以内;

    5.职工群众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知晓率达60%以上;

    6.职代会中职工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满意度达60%以上;

    7.职代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综合满意度达70%以上;

    8.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干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综合满意度达60%以上。

    同时,在以下22个子项中能满足20个子项及以上的附加条件者,方可评定为一星级企业。

    ⑴工会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全年重点工作计划;

    ⑵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征集职工工资利益诉求;

    ⑶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引导;

    ⑷工会组织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

    ⑸工会制订职工方协商工作预案;

    ⑹工会代拟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⑺双方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合法、人数对等;

    ⑻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

    ⑼依法产生职工方候补协商代表;

    ⑽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方首席协商代表,或由其书面委托授权其他负责人担任;

    ⑾企业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⑿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约采用书面形式,且时间、内容、格式等符合相关规定。采用口头要约等形式的,应在协商会议记录中载明;

    ⒀协商主要通过召开协商会议的方式进行,且在协商会议前进行了多层次的充分沟通和磋商;

    ⒁工资集体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⒂工资集体合同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采用其他形式公布的,应当留存佐证资料;

    ⒄协商会议原始记录详尽、准确,且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⒅企业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

    ⒆协商确定的职工工资利益保障性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

    ⒇成立由工会等牵头的集体合同履约监督组织,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1)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22)企业每年向职代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㈡二星级企业评定标准,在满足一星级企业评定标准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以下8个基本条件:

    1.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讨论,且经无记名票决,通过率达70%以上;

    2.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少于15%;

    3.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职工工资水平与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差距在8%以内;

    4.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与实际工资水平差距在8%以内;

    5.职工群众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知晓率达70%以上;

    6.职代会中职工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满意度达70%以上;

    7.职代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综合满意度达80%以上;

    8.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干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综合满意度达70%以上。

    同时,在以下14个子项中能满足12个子项及以上的附加条件者,方可评定为二星级企业。

    ⑴工会收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物价指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主要岗位、工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数据;

    ⑵应工会要求,企业行政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⑶工会提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协商筹备情况。

    ⑷职工方协商代表构成合理,有一线职工、女职工代表;

    ⑸企业依法落实保障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合同职责的相关规定或措施。

    ⑹协商过程、进程等通过恰当方式向职工通报。

    ⑺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调整比例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和本地区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

    ⑻协商确定了各种补贴、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等,引导和激励职工“高技能、高业绩、高薪酬”;

    ⑼协商确定了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标准,且合法、合理;

    ⑽协商确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或调整比例。

    ⑾企业制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且将履行责任明晰、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

    ⑿企业对公布或报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中征集的职工意见和建议有改进办法和措施;

    ⒀企业未发生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争议;

    ⒁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率100%,或经协商调整工资集体合同约定后履约率100%。

    ㈢三星级企业评定标准,在满足二星级企业评定标准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以下8个基本条件:

    1.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讨论,且经无记名票决,通过率达80%以上;

    2.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少于10%;

    3.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职工工资水平与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差距在5%以内;

    4.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与实际工资水平差距在5%以内;

    5.职工群众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知晓率达90%以上;

    6.职代会中职工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满意度达80%以上;

    7.职代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综合满意度达90%以上;

    8.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干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综合满意度达80%以上。

    同时,在以下10个子项中能满足8个子项及以上的附加条件者,方可评定为三星级企业。

    ⑴工会综合分析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参考数据。

    ⑵工会依法聘请本企业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担任职工方协商顾问或协商代表;

    ⑶工会建立职工方协商代表述职、质询、评议等制度;

    ⑷工会建立职工方协商代表津贴、奖励、替换、撤换等制度。

    ⑸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在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前报上级工会预审;

    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争取到上级工会指导。

    ⑺协商确定了职工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同步提高的办法和标准;

    ⑻协商确定劳动要素参与初次分配的办法或标准;

    ⑼工资集体合同体现本企业特色和管理水平(合同的个性化、严谨性)。

    ⑽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故确实难以履行的,企业与职工方通过启动协商程序予以调整,且程序合法。

    四、星级企业评定办法、备案制度和荣誉授予

    工资集体协商星级企业评定工作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的4月份各组织一次。

    ㈠评定办法

    1.一星级企业的评定,由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工会对照标准自我测评,据实填写申报表,由企业的上一级工会负责评定;产业(系统)、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评定,由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市总直属企业的评定由市总直属工作部负责。

    2.二星级企业的评定,由已被评定为一星级的企业对照二星级标准进行自我提升,据实填写申报表,经企业的上一级工会签署意见后集中向县(市)区工会申请评定。产业(系统)、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和市总直属企业的评定,由企业的上一级工会(或部门)签署意见后集中向市总申报。

    3.三星级企业的评定,由已被评定为二星级的企业对照三星级标准,据实填写申报表,并经逐级签署意见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和市总直属工会工作部集中向市总申报。

    ㈡备案制度

    对评定为工资集体协商一星级、二星级企业的,由有星级评定权的工会(或有关部门)于授予相应称号后15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或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申报表、已授予相应称号的企业名单。对评定为工资集体协商三星级的企业,由市总向省总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㈢荣誉授予

    对获得一星级、二星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由有星级评定权的工会(或部门)颁发荣誉证书,获得三星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由市总颁发奖牌。

    五、具体要求

    各级工会要积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集聚各方力量,整合有效资源,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星级企业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效。

    1.要以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活动为契机,大力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要坚持“一切依靠职工、一切为了职工”的指导方针,积极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星级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提升制度,不断扩大企业参与面、职工知晓率和职工满意度,努力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惠社会、普惠企业、普惠职工。

    2.要积极为企业开展创建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积极向参与创建的企业提供“菜单式”服务和实时性、针对性指导;要及时收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增长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主要岗位、工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相关数据,积极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信息支持。

    3.要明确梯度创建活动的标准和重点,着力提高“精细化”水平。大力推广应用《工资集体协商流程图》(见《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一)》附录),引导企业严格履行法定协商程序;全面推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预审制度,企业在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递交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前,应当报上级工会进行预审、听取意见;要重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为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提供保障。

    4.要强化创建活动激励措施的运用。要树立鲜明的创建导向,在参与推荐和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状”、 “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先进荣誉时,要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重要评选条件,并优先推荐工资集体协商星级等次较高的企业。

    附件:工资集体协商星级企业评定申报表

南通市总工会

  2013年9月26日

抄送:江苏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