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通劳社险〔2006〕42号 
        
 
        
          通 财 社〔2006〕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9号、苏财社[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力争在11月底前发放(含补发)到位。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均严格按省规定执行。各县(市)不得低于下列调整系数标准:海安县0.79、如皋市0.7278、如东县0.75、通州市0.84、海门市0.84、启东市0.7。 
        
 
        
              三、对2006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和缴费年限为准,本次调整不再重新进行认定。当地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计算,以本次参加调整的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为范围对象。 
        
 
        
              四、本次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苏劳社险[2006]19号、苏财社[2006]101号) 
        
 
        
                   2.2005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养老金  调整  通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