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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受益面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2-27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总工会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通房发〔200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受益面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或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并且申请人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含)的南通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住房面积按照申请人家庭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全部房屋包括家庭成员名下所有的公房和私房等(含拆迁、出售、转让等已作处置的房屋)。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按居住地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老人。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南通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以及涉及的相关住房产权证或使用证、拆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街道(社会保障所)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及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5、低保证、特困证等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五、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个人申报与镇、街道、社区推荐相结合的申请办法。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和社区推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已受理的申请对象实行两级公示制度,即在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各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
    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所租住房实际租金在不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进行补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补贴租金10元。
廉租住房家庭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32平方米、三人家庭42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48平方米。家庭原有公房、私房面积,在计算租金补贴时予以扣减。
    七、已准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须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明确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退出廉租房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须根据协议约定,在市场上选择适当的住房(租赁直系亲属的除外),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经“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后,可取得《南通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领取证》,按时按标准领取租金补贴款。租金补贴款原则上按季度核发。
    八、建立租金减免及统计制度。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市房管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季度向市房产管理局填报南通市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九、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制度。廉租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资格,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廉租住房保障户。
    十、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材料不实、不在申报的租赁住房处居住,一经查实,申请人必须退出有关补贴款,市房管局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今后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总工会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房改  市区廉租住房  政策  调整  通知
  抄送: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税务厅,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