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薪〔2006〕14号                    签发人:陈照东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薪[2006]15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我市执行二类和三类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通市区:620元/月 
        
 
        
              通州市:  620元/月 
        
 
        
              海门市:  620元/月 
        
 
        
              启东市:  620元/月 
        
 
        
              海安县: 520元/月 
        
 
        
              如皋市:  520元/月 
        
 
        
              如东县:  52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通市区:  5.2元/小时 
        
 
        
              通州市:   5.2元/小时 
        
 
        
              海门市:   5.2元/小时 
        
 
        
              启东市:   5.2元/小时 
        
 
        
              海安县:   4.4元/小时 
        
 
        
              如皋市:   4.4元/小时 
        
 
        
              如东县:   4.4元/小时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地应加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问题,劳动者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执法检查时,要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调整  最低工资  通知 
        
 
        
          抄  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