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2018年05月28日
当前位置: 首页> > 生活保障 > 社会保障
关于调整南通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2-27
劳社薪〔2006〕14号                    签发人:陈照东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薪[2006]15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局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我市执行二类和三类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通市区:620元/月
    通州市:  620元/月
    海门市:  620元/月
    启东市:  620元/月
    海安县: 520元/月
    如皋市:  520元/月
    如东县:  52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通市区:  5.2元/小时
    通州市:   5.2元/小时
    海门市:   5.2元/小时
    启东市:   5.2元/小时
    海安县:   4.4元/小时
    如皋市:   4.4元/小时
    如东县:   4.4元/小时
    二、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地应加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不断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问题,劳动者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执法检查时,要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调整  最低工资  通知
抄  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