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2018年05月28日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资料 > 市总发文
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职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8-07-27

通工办〔2018〕97号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市总各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江苏省企业职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反映。

附:江苏省企业职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暂行办法

南通市总工会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企业职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人民当家作主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将企业民主和工会民主建设成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依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江苏实际,现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结合召开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代会是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的民主制度。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向职代会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应当依法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对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工代会是加强和完善企业工会建设的民主制度。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由工代会讨论决定。工代会通过的决议,对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和工会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职责,负责筹备职代会,组织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

工会督促企业行政将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或者通过,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五条工代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工会是工代会的常设机构,向工代会负责。

工会筹备和组织召开工代会,向工代会报告工作,将涉及会员利益重要事项提交工代会讨论决定,执行工代会决议。

第六条职代会应当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职代会代表或者工会、企业行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代会。

第七条工代会应当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代会。

第八条定期和临时召开的职代会与工代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程序、落实相应职权,分别作出决议。

第九条职代会与工代会可以结合召开,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职代会代表和工代会代表中,80%以上具有双重代表身份;

(2)参加职代会与工代会的人数均能够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条审议企业转改制方案和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工会换届,职代会与工代会应当分别召开。

第十一条实行职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的,可以采取集中开会与分段开会的方式进行。会标格式为:**单位*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暨*届*次会员(代表)大会。

职代会与工代会开幕式、闭幕式,以及报告工作情况等内容,可以作为共同议题,采取集中开会方式。

审议、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和涉及会员利益重要事项以及讨论、决定工会工作重大问题,应当作为各自议题,采取分段召开会议方式,分别依法行使职权和作出决议,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二条经职代会预备会议决定,分段召开职代会时,未担任职代会代表的工代会代表,可以列席职代会。

经工会决定或请邀请,分段召开工代会时,工会会员的职代会代表可以列席工代会;非工会会员的职代会代表可以旁听工代会。

第十三条召开职代会、工代会前,工会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上级工会可派员参会,指导企业规范召开职代会和工代会。

第十四条工会应当将职代会与工代会决议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职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由江苏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