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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申报条件和范围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2-26

 

      凡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已建工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及原市属企业改制后已办理定补〈保养〉、续保〈协保〉手续的人员、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即城镇户口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70元、农村户口的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80元,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单位工会申报特困职工:
      1.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子女)患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等重病的;
      2.夫妇双方均为定补(保养)或协保(续保)人员,且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3.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职工独自抚养在校子女的;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家庭供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上学的。
      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家庭,不再申报特困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