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2018年05月28日
当前位置: 首页> > 女工园地 > 维权工作
生育保险问答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27
1、为什么要实行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生育保险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妇女及其生育子女基本生云的保障,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体现了国家计划生育国策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女性就业难状况,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2、哪些企业的女职工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答:凡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狼山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须依照《南通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以上所称“城镇各类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他企业的全部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3、实行生育保险后,职工个人要缴纳生育保险费吗?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实行生育保险后,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4、女职工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1)女职工所在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规定。包括计划内的正常生育、二胎生育、多胞胎生育、死胎、怀孕3个月以内的流产,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的流产或引产,怀孕7个月以上的引产;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女职工均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支付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以及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6、实行了生育保险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企业还要对该职工支付工资待遇吗?
     答: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由企业照发,企业不得在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降低其工资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和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1200元,难产的每人1500元,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每人450元,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每人300元。
 
7、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具体见通劳社医〔2005〕8号《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8、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9、实行生育保险后,企业如何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答:实行生育保险后,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事宜。
     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不含流产、引产)时,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持其婚姻证明、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补偿手续。
 
10、女职工生育后,能享受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产假:顺产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另增加30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为20—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为90天。
 
11、生育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答: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存人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12、实行生育保险后,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答: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