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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打工 小心风险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7-29

随着暑期的到来,很多在校大学生选择走出校门去打工或实习。但是,暑期打工兼职的过程也风险重重,需要大学生们随时擦亮眼睛,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大学生打工不属劳动关系

关于大学生打工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有所涉及,该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大学生打工不是就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从性质上来说,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

2、单位收钱、收证件都是违法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但实际中,很多用人单位都违反了上述规定,最为明显的就是随意扣押大学生的身份证或学生证;以缴纳保证金、押金等为由向大学生收取钱款。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被非法扣押身份证件或非法收取财物的,若索要未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3、因履行合同问题发生纠纷。

大学生打工期间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双方之间多为口头协议,且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形式和标准等约定不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易产生无故拖欠、克扣、拒付报酬的纠纷和用人单位承诺未实现的纠纷。

4、在打工中受到意外伤害。

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经常受到伤害,由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所以这样的意外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在劳务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打工大学生的雇主,应对大学生在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务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5、暑期打工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应增强自我防范与安全保护意识。在找工作过程中,尽量通过正规招聘网站、亲戚朋友和学校介绍的方式,直接跟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在遇对方要求缴纳现金或者极力鼓吹高报酬的情况下,切勿轻信。另外,大学生应遵守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听从单位的安排,切忌疏忽大意,以免给自己和单位造成损害。

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否认与大学生存在劳务关系,否认学生在用人单位受到伤害等情形,为此学生应有意识地保存用人单位提供的签到表、工牌、报酬发放证明等证据,并可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工作情况,必要时记下见证人联系方式等,从而为后续维权提供重要保证。

(法工部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