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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总工会关于实行乡镇(街道)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9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的民主政治建设,按照中国工会十四大的要求,努力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探索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广泛联系会员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依靠会员群众把工会组织建设好,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参照全总《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南通市总工会对实行乡镇(街道)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年度代表大会
    1、乡镇(街道)工会会员代表任期与乡镇(街道)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代表任期内每年参加一次年度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在年底或年初举行,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年度代表大会由本届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召集。
    2、年度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听取和审议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⑵讨论并决定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与大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⑶对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与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
    ⑷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⑸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3、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4、年度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向会员群众公布;代表在会议上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根据内容由代表大会委托乡镇工会委员会负责答复和落实。
    5、每次年度代表大会都必须按照市总工会《关于在工会系统开展“双评”活动的意见》的规定对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人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并将评议与测评结果报上级工会。对在经民主测评中,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6、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组(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组(团)长联席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组(团)长或代表组(团)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7、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组(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街道)工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8、向乡镇(街道)年度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二、代表职责
    1、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3、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4、积极参加对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6、积极宣传贯彻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7、积极参加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和重大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三、代表管理
    1、代表由乡镇(街道)工会颁发《代表证》,代表凭证参加大会和有关活动。
    2、代表划分若干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代表大会期间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担任。代表参加会议和规定活动的情况,由代表小组进行考核。报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备案。
    3、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
    4、代表因故调离选举单位的、工会组织关系转出选举单位的、辞去代表资格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代表在任期内因违法乱纪受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暂时停止其代表资格。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代表资格。代表依照法律受刑事审判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予以撤销。代表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原则上可替补。
    5、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暂停、终止和替补,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和年度大会报告。
    四、代表活动
    1、代表原则上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各代表小组的组长为召集人。
    2、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必须指定人员负责代表及代表小组的联络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代表小组的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4、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⑴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贯彻《工会法》、《劳动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⑵讨论工会工作重大事项和全乡镇(街道)工会阶段性重点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⑶在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的组织下,就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询意见和提出建议。
    ⑷收集广大会员群众对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基层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或年度代表大会讨论。
    五、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1、乡镇(街道)各级工会组织应保障代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不得打击报复。
    2、代表参加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应作为正常出勤,给予支持和时间保证。
    3、代表活动经费列入乡镇(街道)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六、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1、乡镇会员代表大会与乡镇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分别举行,也可以结合举行,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2、实行乡镇会员代表大会与乡镇职工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试行:
    ⑴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可以同时选举。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但非会员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⑵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
    ⑶职能相近的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可以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⑷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据两段会议议程的需要,分别组成。
    ⑸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可一致,也可以分设届期。
    3、乡镇工会委员会既是乡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乡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两个大会的有关工作。
 
                           南通市总工会
                             20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