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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09

通工组[2005]19号

各县(市)区工会:

    为大力加强乡镇(街道,下同)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工会作用,建立与经济发展和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相适应的乡镇工会组织体制,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立乡镇总工会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乡镇建立总工会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乡镇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截止2004年,全市私营企业数达4.56万家,同比增长69%,个体工商户数24.1万户,同比增长68.7%。乡镇(民营)工业增加值521.3亿元,同比增长43%,营业收入2591亿元,同比增长49.3%,利税总额151亿元,同比增长54.5%。迅猛发展的民营经济主要集中在乡镇,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同时,经过几次区划调整,全市乡镇从245个撤并为130个,乡镇管辖范围不断扩大。加上一大批原来的国有、集团企业改制后,取消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划归乡镇管理。目前许多乡镇辖区内的基层工会组织,其数量、规模已相当于原来的县级工会,有的已大大超过,乡镇建立乡镇总工会已势所必然。

    (二)乡镇建立总工会是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的需要。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乡镇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应当在乡镇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代表职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现有乡镇工会作为基层工会组织,与乡镇的地方政权组织不相适应。建立乡镇总工会,行使地方工会管理职能,可以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乡镇建设贡献力量。

    (三)乡镇建立总工会是深化和完善乡镇工会组织体制的需要。乡镇作为县(市)区总工会连接乡镇区域内基层工会的中间环节和重要层次,在工会“小三级”组织网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乡镇工会面临的工作对象、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工作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乡镇工会体制、人员、经费、工作机制等已不能完全适应乡镇工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乡镇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在新的实践中适当增加人员和经费投入,探索建立一套有利于基层工会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把县级总工会的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从而更好地发挥乡镇工会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四)乡镇建立总工会是构建和谐南通的需要。近年来,乡镇区域内劳资纠纷和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劳动领域的矛盾正成为影响稳定的一个突出因素。有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事,不讲社会责任,不落实劳动保护措施,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甚至任意打骂、侮辱工人,严重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这些问题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引发社会震荡。乡镇建立总工会后,可以充分发挥地方工会组织协调劳资矛盾的优势,建立健全人民内部矛盾大调解机制,把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化解在企业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乡镇总工会的性质和职权

    乡镇总工会机构的性质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委和所在县(市)区总工会领导,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是当地地方工会和产(行)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乡镇总工会主要职责是:⑴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⑵负责工会组建、发展会员和基层工会组织建设;⑶推动建立与政府联席(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协调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⑷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推进企业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⑸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争议;⑹代行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工作职责,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⑺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好事;⑻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三、若干问题

    (一)代表大会

    参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原则上按照所属基层工会会员数确定,一般不少于60名,代表按照全总《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的程序产生。乡镇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或5年,任期内乡镇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年度例会制。

    乡镇总工会代表大会职权是:

    ⑴听取和审议乡镇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⑵讨论并决定乡镇总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与大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⑶对乡镇总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

    ⑷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⑸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镇总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乡镇总工会委员会委员一般设15-25名,由工会代表大会依法实行差额选举产生。需在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一般设常委5-7名,在委员会中选举产生。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设5-7名,由工会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1名。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辖区内女职工人数,一般设5-11名,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人员编制

    乡镇总工会在现有核定行政编制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再增加2-3名工作人员。新增工作人员可以由乡镇党委为工会配备专职干部,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从社会上招聘,人员经费由乡镇工会统筹解决,县(市)区总工会给予支持。乡镇总工会专职人员编制也可由县(市)区总工会申请事业编制统一解决。乡镇总工会设工会主席1名,按同级党政副职选配,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工会主席如由同级党政副职领导兼任的,必须设专职副主席1名。乡镇总工会机关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内设机构不超过3个,原则上可设办公室、基层建设部、维护保障部。

    (四)报批手续

    1、乡镇总工会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同级党委和县(市)区总工会汇报代表选举情况。初步酝酿的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必须报同级党委和县(市)区总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2、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会上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同时报县(市)区总工会审批。选举结果如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五)经费来源

    乡镇总工会经费的管理体制不变,其经费主要来源是:

    1、县(市)区总工会回拨。回拨或留成比例由县(市)区总工会与乡镇总工会协商确定,原则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支持。

    2、当地政府补助收入。

    3、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4、其他收入。

    四、几点要求

    1、深入调查,摸清底数。试点前,各县(市)区总工会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区域内各乡镇的企业数、建会数、职工数、会员数等有关情况,在认真调研、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单位。试点乡镇的基本条件:⑴乡镇经济总量在所在市(县)、区处于前5名;⑵区域内的企业在200家以上,职工1万人左右;⑶必须是省“百强示范乡镇工会”;⑷乡镇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具有同级党政副职(级)的任职条件。在调查研究、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各试点单位要按照上级工会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制订试点工作计划,同时,协商确定镇总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报各县(市)区总工会审核。

    2、及时沟通,争取支持。党政领导支持是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向党政汇报,及时与试点单位党政领导沟通,争取他们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特别是要配齐配强乡镇总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要加强具体指导,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3、认真总结,扩大成果。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注意探索和总结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理清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建立适应乡镇总工会特点的科学有效的工会工作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不断加强乡镇工会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整体水平。

建立乡镇总工会是我市工会组织体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把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工作。海安、通州要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其它县(市)区要确定1-2个试点乡镇,年内力争完成试点工作。各试点乡镇工会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稳步推进。对在建立乡镇总工会试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乡镇  总工会  试点  意见

抄送:省总工会组织部。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5年5月13日印发

共印30份